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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0 14:52   机关党委

 

机关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落实好上级文件要求,根据2017年5月出台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组通〔2017〕14号)精神及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校组字〔2017〕19号)要求,结合实际,对机关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党费收缴工作

    (一)各党支部每年元月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可以上年12月工资为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后,年内一般不再做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                       

    (三)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根据此规定,我校在岗职工党费收缴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副补之和-(公积金+医保+税)

    (四)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七)各基层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已经采取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党费的,可继续沿用这种方式。

    (八)党费收缴工作的新规定自2017年7月起执行。

    二、关于加强党费管理事宜

    各党支部要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基本任务,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费管理各项规定,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向机关党委缴纳一次党费,机关收缴后同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交纳,学校每年会不定期抽查部分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党费管理规范有序。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机关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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